央廣網合江5月25日消息(記者賈宜超)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有網友在天涯論壇發帖稱“四川合江交警大隊副隊長帶女下屬開房丟配槍”,該貼迅速引發了網友的關註。但當地公安局稱,此次事件僅是槍支“暫時失去控制”,而非丟槍。
  對於“合江交警丟配槍”始末,據《華西都市報》報道,合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稱,4月26號,合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許江到瀘州辦理私事,入住瀘州市江陽區一賓館,在下午6點半,出去與朋友會面。當時許江沒有退房,槍也沒帶走,而是留在了枕頭下麵。晚上7點零6分,賓館的服務員例行整理房間時,發現了許江留在枕頭下的槍,於是撥打了110報警。隨後辦案民警迅速將槍支控制,晚上8點左右,許江回到房間,此時的槍支仍原樣擺放在枕頭下。整個過程不超過2個小時。
  然而就是因為這事,現在有個詞在網上很火,叫“槍支失去控制”。因為報道中,合江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獻輝說,許江一事並不是“丟槍”,而是槍支“失去控制”。他說,從許江離開賓館到找到,應該說槍支一直都處於民警的可控範圍內,當時打掃衛生的保潔員並未動那支槍,如果她動了,拿走了藏起來,那就是‘丟槍’。
  槍支失去控制的時間應該就在許江離開房間和派出所民警趕到的時間內。對於網貼所指的“許江與女下屬開房”,陳獻輝副局長說“目前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兩人發生了關係,以及有所謂的不正當關係。”
  但是,陳獻輝副局長的一番解釋並沒有得到網友的認可,有輿論認為槍是否丟了,不能只看事態發展的最終結果。而需要綜合全程狀態和結果來共同研判。在法理上,丟失物品本質就是本人對物品失去了控制或者是說他人對該物取得了控制,哪怕是他人的控制並沒有一個合法的依據。
  是否真有槍支“暫時失去控制”這樣一個說?這個“丟槍”和“失控”又該怎麼來鑒定?對此,安全專家李偉解釋說,因為槍支位置並沒有發生移動,所以還不能算得上是丟失:
  李偉:這個應該是沒太大問題,因為槍支畢竟從客觀事實上是沒有丟,但是我們從整個持槍以及攜帶槍支,實際上都違反了很多紀律。因為槍支丟失有一個客觀的標準,你槍擊失蹤了,找不到了,這才稱為槍支丟失。不是找回來,因為本身槍支並沒有移動,或者說沒有被另外人拿走,或者說不是說使用,或者與原來放的位置不符的情況下,它都是槍支可能丟失了,但是我們它從整個過程來看,槍支始終沒有移動它的位置,這個很難算得上是丟失。
  所以,合江縣公安局對許江的處罰,適用的是《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因為他違反了其中的:“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以及休假、病假、探親、旅游等非警務活動期間,必須將槍支集中保管。”這三條。
  當地警方也對外稱,許江4月26號未值班也非工作需要,攜帶公務用槍,並於當日下午入住酒城賓館,違反了相關規定。既然不算丟槍,違反規定又該如何處罰呢?安全專家李偉表示,處罰的量裁權是由上級公安機關來決定的:
  李偉:這個具體處罰條例上規定的,包括或者說停職或者說行政警告,有具體的規定,這個裁量權應該是在他們自己內部單位里,上級領導單位根據這些,或者看他情節的輕重,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等一系列的事情,都有一個裁量的問題。丟槍問題就是另外一個性質的問題啦。
  同樣是在四川,廣安市岳池縣的“3·21”丟槍案,當事警察被開除了黨籍和公職,相關責任人也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
  而在5月9號,合江縣公安局只是給予許江“行政記過”加“停職”的處分。被停職檢查20天的許江已經在5月中旬復職,但沒有再配槍。就網帖反映的許江與女下屬開房和與一私企有不正當利益關係的問題,合江縣紀委已經介入調查。有關此事中國之聲將為您持續關註。  (原標題:四川民警開房弄丟配槍 警方回應“暫時失控 非丟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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